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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推进地方人大工作中不容忽视的几个问题——从“集体有权个人无权”说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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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最近发现"集体有权、个人无权"的观点屡屡见诸报端。如何正确理解这一观点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话题。笔者理解,这句话的意思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监督法规定监督权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常委会有监督权,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不是监督权的主体;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非经法定程序和法定会议,任何单个或者几个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作出的决议决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作者 詹金灿
出处 《楚天主人》 2009年第3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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