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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考试舞弊行为犯罪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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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考试舞弊行为由于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考试制度,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影响到学风乃至社会风气。考试舞弊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的本质属性,用刑法对其加以规制符合刑法谦抑性,且与我国古代和其他国家的立法例相符合,因此将之予以犯罪化不仅在理论上行得通,在实践中也是可操作的。
作者 林绵优 刘萍
机构地区 中南大学办公室
出处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25-26,共2页 Journal of Changsha Railway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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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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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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