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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购车位具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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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又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然而,开发商却急于出售车位,业主们为此困惑不已。到底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本刊邀请三位专家进行讨论。
作者 胡志祥
机构地区 复旦大学
出处 《检察风云》 2007年第13期59-59,共1页 Prosecutorial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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