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策略是指国家在信息化过程中针对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应采取和建立的基本立场与保护机制。我国政府应以个人权利保护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立场。在此基础上,通过保护机制的选择实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我国应选择相加型综合机制保护个人信息。德国、美国和日本三大立法模式对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国应借鉴德国统一立法模式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案中承认自律规范的效力,以促进商业机构对个人信息的自律保护。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32-36,共5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信息立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4XFX006)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