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行政诉讼法修改中更好体现理论成果,完善现有立法技术为初衷,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技术为研究对象,认为应当从两方面把握其内涵:宏观上在法律体系中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规定受案范围,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的规定区别、衔接以及逻辑起点的选择;微观上法律条文本身逻辑体系(以何为受案范围确立的基本范畴)、表述方式(肯定式还是否定式)的甄别使用。在比较和分析了域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技术的前提下,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立法技术应当从两个方面完善:宏观上首先在宪法中明确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权,明确司法是行政争议最终解决途径(最终裁决权),以确认和保障相对人诉权为逻辑前提,在不同效力层级之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分别确立;微观上应以行政争议为基本范畴,在宪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中甄别使用肯定式和否定式。
出处
《社科纵横》
2007年第1期24-26,35,共4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