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因学生伤害事故而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立法上又缺乏明确而统一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引用不同法律及对法律的理解不一,导致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存在很大差异。2002年8月21日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权责,但在现实中的可操作性及法律效力有待进一步认定。文章以建立学生正当合法权益和学校教育管理权的冲突与平衡机制为切入点,论证保险救济是转移学生伤害事故风险的行之有效的选择。
出处
《社科纵横》
2007年第9期94-96,共3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