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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探要

On The Crime of Sabotage of Transport Fac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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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以及其他交通设施,对该罪犯罪对象的认识在理论上有一些不同的看法;该罪的危害行为表现为破坏行为,盗窃交通设施是一种常见的破坏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定性;该罪可以在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危害结果发生之前成立中止。
作者 邓小刚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07年第4期17-21,共5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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