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可见,请示和批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比如,《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朝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6]25号)是国务院针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朝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辽政[2005]333号)的回复,收发文单位之间是上下级关系,因此选用"批复"这一文种.……
出处
《秘书》
2007年第2期37-3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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