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款规定对行政机关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因此许多人在拟写行政公文标题时使用标点符号非常慎重,以致出现畏首畏尾的现象,即使该用标点符号时也没有使用.笔者认为,公文标题中是否使用标点符号,应根据标题内容、公文风格和标点符号用法等情况综合考虑,在不影响内容表达的前提下做到简明.本文拟以某高校2006年的行政公文为对象来分析该问题.……
出处
《秘书》
2007年第10期24-2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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