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是哪个机关行使司法权,也不管这种权力是如何取得的,其性质都不会改变。正如英美法系学界多把行政立法称之为委任立法一样,司法权也不应当因为委托给行政机关行使而改变其司法权的性质,更不应当不遵循司法的原则和程序,这正是当代中国行政机关行使司法权存在诸多问题之症结所在。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42-46,共5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