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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家庭财产继承中的民事习惯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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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末民初在立法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是开始朝着法制现代化的方向前进。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中国固有的文化传统还在延续。法律之外,民事习惯在规范人们的行为、维系社会秩序方面仍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民事习惯甚至有着"准法律"的效用并为人们所认可。清末民初各地流行的家庭财产继承民事习惯存在不少差异,尤其在无继嗣者遗产处理及与女性相关的财产处理方面的民事习惯,往往差异更大,反映了不同地区的民俗民风。这要求人们在研究社会史、文化史时,不可一概论之。传统的家庭财产继承中的民事习惯,有些是合理的,在社会发展中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有些民事习惯深深地打上了宗法社会的印记,有的则纯属陋俗,成了不良文化的载体。这些习惯与现代人的精神相距甚远,或格格不入。它告诉人们,一方面在立法时要考虑传统民事习惯中合理的成分;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是移风易俗、弘扬现代人应有的法制精神,使新的法令制度得以认真贯彻执行。
作者 郑永福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93-98,共6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3][美]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同被引文献25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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