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1月1日,第三人某水管站在未取得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与大宁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大宁村村委会将100余亩土地租赁给该某水管站进行砂石生产加工:同年5月初,某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国土局)收到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件,反映大宁村违法占地情况。某国土局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某水管站于2001年3月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大宁村耕地约120亩,用于堆放沙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2条之规定。
出处
《法律适用》
2004年第7期69-70,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