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本充足率是公认的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指标,本文通过我国和有关国家银行法中有关外资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定的对比,指出主要应从两方面完善我国现有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体系,一是建立以杠杆比率(LeverageRatio)为核心,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为补充的双层混合动态监管制度框架;二是根据外资银行法律地位的不同,在与外资银行母国签订双边监管合作协议的框架下,对外资银行子行、合资银行和分行提出不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出处
《华北金融》
2006年第4期46-48,共3页
Huabei Finance
基金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周仲飞教授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入世过渡期后我国外资银行法改革>(资助项目编号:03SFB2009)的前期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