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诚信原则的必要代价有:司法成本的投入与司法腐败的产生,对一定程度上谎言盛行和道德淡漠的诱发与合法化,对实质正义的威胁等。因此,法律中的诚信原则本身不是一种纯粹的法律价值,而深深地打上了工具与手段的烙痕,故对其定位应当合理、科学,它并非优越于一切原则的帝王规则,而是与意思自治原则一起构建民法的两大根基,并服务于人类追求的公平正义。
出处
《社科纵横》
2006年第2期115-117,共3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
基金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我国社会的诚信问题与社会诚信法律制度研究>
重庆邮电学院社科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