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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命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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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行为是大陆法系(尤其指德国法系)各国的民法及其理论中的一个极其抽象却又十分重要的法学概念。但由于其汉字字面意思丰富而被有意无意的歧解甚至混用,尤其在被加上“民事”二字以区别于其它法域之法律行为而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就已经使法律行为这一民法术语变质。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命名是错误的。
作者 张泽锋
机构地区 河西学院
出处 《社科纵横》 2006年第3期66-67,共2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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