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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内仲裁的司法监督与支持 被引量:1

On Legal Supervision and Support in National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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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监督仲裁具有必然性更具有适度性。过度的监督如同没有监督一样百弊丛生。中国对国内仲裁进行司法监督存在着缺陷,这主要表现为同一法院可能要对同一仲裁裁决进行两次司法审查,或不同的法院要对同一仲裁裁决分别进行司法审查。既不利于维护仲裁效益价值,也有损法院的司法权威。对国内仲裁的监督过于严格,实体性审查损害了仲裁“一裁终局”的原则,还会在适用法律方面诱发分歧。对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裁定不允许上诉,使法院的权力过大,难以控制法院在做出裁决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不利于维护仲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 马建文
机构地区 广东警官学院
出处 《社科纵横》 2006年第4期79-81,共3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
关键词 仲裁 监督 支持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4]杨崇森等.仲裁法新论[M].台湾仲裁协会,1999年.

同被引文献3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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