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监督仲裁具有必然性更具有适度性。过度的监督如同没有监督一样百弊丛生。中国对国内仲裁进行司法监督存在着缺陷,这主要表现为同一法院可能要对同一仲裁裁决进行两次司法审查,或不同的法院要对同一仲裁裁决分别进行司法审查。既不利于维护仲裁效益价值,也有损法院的司法权威。对国内仲裁的监督过于严格,实体性审查损害了仲裁“一裁终局”的原则,还会在适用法律方面诱发分歧。对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裁定不允许上诉,使法院的权力过大,难以控制法院在做出裁决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不利于维护仲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出处
《社科纵横》
2006年第4期79-81,共3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