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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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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相互关系的论述,指出法律关系中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其重要的意义在于不要把主体当作客体,或者至少不能超出公共道德和一般的法律原则的界限,客体应该是能被主体利用、控制、支配、保护的一种资源或利益,主体通过权利义务来控制、支配、利用、保护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和劳动者的人身利益,并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的性质作了阐述。
作者 白小平
出处 《社科纵横》 2006年第12期82-83,共2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1]关怀主.劳动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2-83页.
  • 2[4]郭婕等编著.劳动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第70-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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