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存在着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向原行政机关声明异议的行政救济途径,但我国行政法学界却少有学者关注行政声明异议,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中也缺乏行政声明异议的系统规定。文章介绍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声明异议,通过对行政声明异议涵义、性质及价值的分析,揭示行政声明异议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体制。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49-52,共4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
基金
皖西学院校级哲学社会科学青年研究项目"行政声明异议制度研究"前期成果
项目编号:WXSQ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