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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已经发生既判力的案件允许有条件提起再审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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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发生既判力的案件中,依据既判力的理论,当事人及法院须尊重判决所确定的法律关系的状态,任何主体都不得随意进行变更、撤销和推翻。而提起再审则是排斥既判力作用的发挥。但有条件地提起再审值得肯定却是不争的事实。本文拟以既判力理论的角度谈谈在特定的条件下对发生既判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合理性。
作者 张科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06年第4期44-46,共3页 Western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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