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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行为惯性”规律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 被引量:1

On the Application of Habitual Behavior Rule in Judicatory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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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万事万物之运行皆有其规律,人之行为亦不例外。行为惯性为人之行为的客观规律。从形式上讲,人之行为倾向于有序化;从理性上讲,人之行为倾向于增加福利。司法审判以“公正”为最高价值取向和实现目标。法官是理性的化身,陪审团是经验的代表,司法独立和审判公开原则源自于行为惯性规律的客观要求。成文法、判例和习惯均为行为惯性规律的客观反映。法官适用法律时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遵循先例”,“法无明文规定时依习惯裁判民事纠纷”等基本原则。
作者 卢战军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06年第4期56-58,共3页 Western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美]博登海默 邓正来 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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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6][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M].苏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共引文献27

同被引文献1

  • 1(美)博登海默(Bodenheimer,E.)著,邓正来,姬敬武.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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