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对采光权的规定,存在许多空白,给此类纠纷的解决带来诸多不便。《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也过于简单,难以真正指导司法个案的处理。从理论上对我国采光权制度的构建进行探讨,并且认为采光权是具有基本人权性质的相邻权,是法定权利,是附属性物权。采光权侵害的构成无须侵害人有过错,即无论侵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应获的日光照射利益受损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采光权侵害即构成。
出处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6年第3期58-60,共3页
Journal of Hun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