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统称,是指公民所拥有的生命和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得以生存和从事活动的基本权利.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该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对该权利实施侵害,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对该权利实施侵害所形成的损害,简称人身有形损害,也称人身损害,它是指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或健康权,使受害人致伤、致残或死亡,并且造成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失.……
出处
《黑河教育》
2006年第3期11-12,共2页
Heihe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