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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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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产品质量法》第11条对排斥非本地区或者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的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本文通过对该法条进行评注,指出其在限制地区封锁上的重要作用,明确了该法条在反垄断方面的独特地位和意义。
作者 史海涵
机构地区 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科技经济市场》 2006年第12期262-26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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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1]回沪明、孙秀君主编:《产品质量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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