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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论质证主体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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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鉴定结论质证主体方面,以质证主体质证力度抗衡为切入点,在明确不能实行纯粹的当事人主义质证模式,而应把审判主体作质证主体即采取由审判主体参加的质证模式下,大胆提出让专家成为人民陪审员,进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同时引进专家辅助人制度。以期完善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维护司法公正。
作者 潘星容
机构地区 广东商学院
出处 《理论月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110-112,共3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广东商学院校级课题(项目批准号:08YB82002)"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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