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欺诈、诉讼伤害等现象客观存在 ,使当事人对诉讼产生犹豫乃至恐惧。这是诉讼本身恶的一面所导致的结果。在因对方上诉而被迫继续卷入诉讼时 ,法律对未提出上诉的当事人上诉利益不予任何适当救济机会显为不当。大陆法系民事上诉程序因此设置了不利益变更禁止、附带上诉、独立附带上诉等机制 ,其中蕴含着精致的程序衡平逻辑智识 ,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上诉利益的救济采取简单、粗疏的方式予以应对 。
出处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z1期134-136,共3页
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