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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所确定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之我见 被引量:4

On the Executing Subjects for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Established by Fire Fightin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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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论是结合《消防法》的总则进行分析 ,还是就《消防法》第 51条本身进行法理逻辑分析 ,抑或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 ,《消防法》第 51条所确定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只有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机关 ,而没有人民政府。
作者 王亚军
出处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期50-52,共3页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8

  • 1李佑标.消防法中的责令停产停业研究[J].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学报,2002,18(1):78-80. 被引量:7
  • 2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M].商务印书馆,2007.
  • 3公安部消防局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M].人民出版社.2009.
  •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德学在任铁岭昌图"12*30"特大烟花爆炸事故调查组负责人时说过这样一句令人震惊的话:"三年里,我参与调查处理过多起重特大生产事故,共性是没有一起是不可抗拒的,全都是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
  • 5中央电视台(时空连线):《火灾烧出消防"死结"》.
  • 6有的学者结合《消防法》总则第3条和第4条来解释第51条,认为政府的职责是宏观协调,调控消防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则从事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作为具体的、行之有效的一种监管手段,就消防工作而言,理应由从事具体监管工作的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来掌握.因此,这种观点就否认了当地政府的行政处罚权.
  • 7正如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的张国庆教授所说的:"人已经死了这么多,最重要的并不一定是要追究责任,而是要从惨痛的教训中树立面对结果、面对现实的勇气,在这样的基础上理性总结我们的经验、教训,今后我们才有很好的出路."
  • 8徐丹彤.论消防法中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实施主体[J].武警学院学报,2003,19(2):77-79. 被引量:2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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