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或公法上的契约(public contract),是政府一种富有弹性的管理形式.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了以合同方式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利关系,行政合同开始广泛应用于我国行政管理领域.但"从历史沿革上看,行政合同首先是在国家的实际应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曾经受到理论界的冷漠、否定以至反对."①这就使得行政合同的发展历程显得异常艰难曲折.在我国,行政合同仍只是一个法学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备受关注的统一合同法也否认了行政合同存在的可能性.立法者固守传统观念,认为"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z1期267-270,共4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