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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学说 被引量:6

Applying Scope of Reservation of Law and concerning Theories in Ge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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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壹、前言   法律保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内容,意指在特定领域的国家事项应保留由立法机构法律规定,行政权惟有依法律规定作为.此关于某些重要事项之实行,排除行政的自由活动者,称之为法律保留①.其要求国家的行政活动,必须以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为依据.随着行政活动领域的扩大和社会主体对行政依赖性程度的提高,有关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对象发生变化,并产生相应的学说.当今行政法学界与实务界,对于法律保留最大争执点,不在于是否应该有法律保留的问题,而是法律保留的范围②.本文爰就德国法律保留的适用范围及其各种不同的学说加以探讨.   ……
作者 吴万得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z1期280-285,共6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4]Otto Mayer,a.a.o.S.75.
  • 2[6]Hans J. Wolff. Otto Bachof, Verwaltungsrecht I, C. H.Becksche Verlagsbuchhanglung, Munchen, 1974, S. 183.

同被引文献30

引证文献6

二级引证文献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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