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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的法律社会学解析

Analysis to Resident Committee from Legal Sociology An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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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居委会的发展阶段   居委会从建立至今大致经过四个阶段:   1、初建阶段(1950年-1956年)   新中国成立后,一些城市出现了由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名称不一的自治组织.最早以居民委员会命名的是天津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1950年3月).这一时期各地建立的居民委员会规模大小不一,职能混杂.1952年,《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出台.1953年6月8日,彭真给中央写了一个报告《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①其后,中央批准了该报告.各地陆续建立了居委会组织,其性质均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作者 凌桦 姜丽勇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z1期286-291,共6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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