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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The necessity and workabilit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spiritual civi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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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化可以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依据、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手段.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化是国外精神文明建设的成功做法,是国内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总结,并且符合法律创制的规律.
出处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4期38-40,54,共4页 Journal of Hebei Polytechnic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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