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对有关营养卫生监督问题进行探讨.
1 设营养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
《食品卫生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这就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具体地明确了"食品卫生"所特指的内涵,其中已提出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价值.第七条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这里又将婴幼儿食品单独提出,足见重视.
出处
《中国卫生工程学》
CAS
2002年第2期71-,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