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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古代、近代、现代合同法的发展与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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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古代合同法的产生和发展   合同法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商品交换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中,人们只是为自己的生活消费而劳动,无社会分工,也无所谓商品交换,也自然无所谓合同乃至合同法.由于人类社会出现了社会分工,随之也发生了商品交换.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广泛的商品交换行为也逐渐成为一种习惯.但是,当习惯和当事人的誓言不足以保障交换时,便需要有法律规范,使商品交换获得法律的形式即合同.人类社会最早的合同法是由习惯演变而来的,称为习惯法.习惯法时期的合同法,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人身责任制度的实行.当合同被一方当事人违反时,对方可以直接对其采取人身措施,将其设为家庭奴隶,或出卖和杀死.[1]但是,习惯法具有不稳定、不统一和不公开的特点,且多种习惯前后矛盾,因时因地各不相同,适用时也易发生争执.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习惯亦随之更新,彼时彼地的习惯与此时此地的习惯往往相互抵触,无疑更增加了习惯法适用的困难.[2]正是在此过程中,渐渐出现了成文法.……
出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0年第3期71-75,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8]周林彬.比较合同法[M].兰州大学出版社.1991.30.
  • 2[10]李益琛.日耳曼法概论[M].商务印书馆.1942.2.
  • 3[12]李仁玉、刘凯湘.<契约观点与秩序创新>.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94.
  • 4[4]尹田.法国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12-20.

共引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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