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庭宣判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志和集中表现.它作为诉讼法程序中的一部分,不仅反映出一个国家司法的透明程度,而且体现司法机关整体的综合实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当庭宣判的,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审判实践中,当庭宣判的案件为数并不多,大量的仍然是定期宣判.这其中故然有多方面的因素,但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当庭宣判势必成为审判人员首选的宣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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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0年第5期83-85,共3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