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照《渔业法》规定所取得的渔业权 ,属于对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在民法上 ,渔业权属于“对他人之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为用益物权。但是 ,现行立法中有关渔业权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建议在物权法中将渔业权作为用益物权单列一章加以规范 ,科学地界定渔业权 ,合理地设定渔业权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明确规定确权的程序和争议的解决办法 ,明确规定渔业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出处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2期55-58,共4页
Journal of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