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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On the Mental Harm Compensation System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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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民事立法,确立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对人的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其作用和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到了充分的体现.
作者 李海鹰
出处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3期108-111,共4页 Journal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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