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民事立法,确立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对人的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其作用和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到了充分的体现.
出处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3期108-111,共4页
Journal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