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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教育专项资金挪作公用的罪刑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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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教育专项资金挪作公用,其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因我国刑法典未以犯罪论处,以至于该种行为在一些地区大量存在而无法用刑罚惩治。基于此,笔者认为,该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应依刑法第273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作者 陈太红
出处 《西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年第2期75-76,137,共3页
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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