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纵观世界各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刑法保护一直是薄弱环节。加强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既有利于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又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实现,也是中国加入WTO所必需。我国《刑法》第219条将“侵犯商业秘密罪”单列为一个罪名,反映出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坚定决心。该罪的客体应当是复杂客体,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目前,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急待解决的问题有三:增强公民的法律保护意识;完善《刑法》第219条;严格执法,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出处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1期23-27,共5页
Journal of Liaoche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