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人类文明的形态上,国家与社会一直是人类创造并生存于其间的两个最基本的组织体,从法律意义上说,它们分别代表着两种不同的价值导向。法治的其本形态就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宗法模式,与社会决定国家的民主模式。法治的真正基础与源泉是社会而不是国家。现代法治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统一。在当代中国,建构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主义法治模式是最可行亦是最有效的。目前,在法治建设中应确立私法优位理念、社会优位理念和权利优位理念。
出处
《社科纵横》
2005年第4期130-125,共2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