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法上所谓的失权,亦称破产人人格贬损,是指破产人因破产宣告所受的破产程序以外的公私权力限制或资格限制等一系列社会所给予的否定性评价。笔者认为破产失权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防止恶意破产,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让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退出市场,从而建立竞争领域中的优胜劣汰机制,同时也可净化市场环境,建立市场主体外部评价机制,促进市场主体白身建设,使资源真正流向对其评价最高的市场主体、环节和区域。
出处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98-100,共3页
Journal of Gans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