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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权不通行——全国首起索要公民“通行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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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个合法公民,从理论意义上讲,在自己国家版图的任何地方都是可以来去自由的;至于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抵达,也属他个人权利选择范围内的事。这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通则。近日,在成都,发生了一起诉讼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侵犯公民“通行权”、消费者“选择权”的案例,轰动一时。
作者 邱良君
出处 《百姓》 2005年第9期14-15,共2页 Common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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