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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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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渎职罪主体的范围,一直是刑法修订后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就此专门通过立法解释,将渎职罪的主体扩大至“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该立法解释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建议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公务人员”。
作者
杜国强
刘少英
廖荣辉
林培芬
聂才
聂公佐
薛志英
机构地区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出处
《广东法学》
2004年第3期41-46,共6页
Guangdong Law Science
关键词
渎职罪
犯罪主体
刑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行为
国家公务人员
分类号
D924.39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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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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