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约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只是为了"好玩",为了"换换口味",写了话剧<原情>.当是时,此身尚未调入北京人艺,没有为某某剧团或某某演员写作的冲动,写的完全是一部"案头剧".
说起"案头剧",有几句话要说一说的.我向来主张,戏剧文本的创作应该遵循一定的表演艺术规范;然而决定地需要的,不是如何接近表演--那是导演的事,而是不受规范束缚的自由想像与创造力.古人把"案头剧"排除在"场上之曲"以外,非也既曰"剧",便应符合"剧"的规律(倘不"合律",何不去写诗歌或小说?),也便可以"被之弦管",如何不是"场上之曲"?至于某些伪劣的劳什子文字,先是不能当"剧",遑论"案头"、"场上",自该另当别论!汤显祖的<牡丹亭>,正是张扬了"自由想像与创造力"的"剧",吴江派沈璟们竞竞吹求于所谓"声韵",未能暗淡汤显祖的光辉,<牡丹亭>终竟为中国戏剧史留下璀璨的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