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通过非经营性收益进行盈余管理是否会影响其收到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以下简称非标意见)的可能性。经选取2002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491家A股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说明审计师对盈余管理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在很大程度上,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是持忽视和容忍的态度。因此,需要优化公司制度环境和完善注册会计师监管体系,加强外部审计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出处
《财会月刊(中)》
2005年第12期48-49,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