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去年,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河南省太康县龙曲乡可杨村的杨长更因交通事故赔偿诉被告(一方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何秀根、第二被告金华金温快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赔偿一案下达了(2004)婺民一初第228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在第二被告金华金温快客有限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出处
《运输经理世界》
2005年第4期39-40,共2页
Transport Business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