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实经济生活中因各种原因导致股权归一现象经常出现,衍生型一人公司大量存在,但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原生型一人公司。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衍生型一人公司的立法经验,我国《公司法》应当进一步完善一人公司制度,本着严格保护交易安全和最大限度利用公司资源的原则,正式认可衍生型一人公司,明确其法律地位,同时通过资本制度、强制登记与信息披露制度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等手段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
出处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9年第8期112-114,共3页
Heilongjiang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基金
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衍生型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ACYC2008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