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权本身是从人权的视角提出的,因此环境权的本质是固有的、普遍的人权。固有人权是指环境权是人与生俱来所享有的权利,是每个人依其本性和尊严应该享有的权利。普遍人权是指在客观上其主体具有普遍性,在主观上人们对其能够达成共识。因此环境权的主体只能限于每一个自然人,而不包括所谓的后代人、法人、国家以及非人自然体。环境权的客体应当是"物",即整体"自然环境",至于影响环境的行为不宜作为环境权客体。环境权的内容是享有适宜的自然环境,"适宜"是指整体自然环境的适宜。
出处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9年第9期75-76,127,共3页
Heilongjiang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