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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乡级人民政府在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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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森林法》第17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对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
作者 王敬文
出处 《湖南林业》 2010年第3期15-1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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