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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伐 共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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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10月9日,绥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团伙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发生、刘杨国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宁佐光、蒙远文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杨发生、刘杨国、宁佐光、蒙远文均系绥宁县长铺乡安阳山村村民。去年4月15日至5月13日期间,他们趁夜深人静。
作者 刘时明
出处 《湖南林业》 2010年第3期18-1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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