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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吏大贪"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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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刑事法律的角度看,低层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小吏"在职务犯罪构成要件上表现出来的特征是:一是职位低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普通工作人员;二是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有出于故意且为直接故意;三是不仅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同时也必然直接地分割了国家整体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四是从犯罪手段上看,主要采取贪污、挪用等手段侵吞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出处 《检察风云》 2004年第22期27-,共1页 Prosecutorial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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