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对行政裁量进行有效规制 ,需要设计比较妥当的司法审查标准。基于对案例的实证考察 ,目前的滥用职权标准并非像主流学说所认为的能成为评价行政裁量的重要标准 ,其症结在于将平常意义的滥用职权与主观过错相勾连。行政诉讼法应予修正并确立“裁量明显不当”标准 ,主要审查行政裁量是否明显与立法目的和精神、基本法治原则、习惯法、一般公平正义观念或常人理性相悖 ,而不是追究主观过错。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27-37,共11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